视同销售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留言时间:2020-05-30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公司无偿赠送货物给客户,会计上以成本+销项税计入销售费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被调增收入,调减成本,请问销售费用是否应以公允价值在所得税前扣除呢?如果不是的话对企业是否不公平?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均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对于企业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应确认视同销售收入,而在会计核算上未确认收入的,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