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送礼品个税代扣代缴申报方式
留言时间:2020-06-11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开企业在向非雇员赠送礼品时,如果按客户名字和身份证明细进行代扣个税申报的话,由于数量太多且操作中无法搜集全部客户身份证信息,这种情况可以以赠送礼品总额按偶然所得20%税率计算应纳个税总额后一次性进行申报,即不以客户身份明细进行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11
答复内容
四川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