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个体工商户转账
留言时间:2020-10-1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给个体工商户转款,需要对公账户,个体工商户开不出对公账户,能否给个人账户转款,企业对公转账发票的抬头需要和企业一致,那个人账户是否需要到税局备案,所开的发票是否就可行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