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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企业给个体工商户转账

企业给个体工商户转账

留言时间:2020-10-15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企业给个体工商户转款,需要对公账户,个体工商户开不出对公账户,能否给个人账户转款,企业对公转账发票的抬头需要和企业一致,那个人账户是否需要到税局备案,所开的发票是否就可行了?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16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国函〔1993〕174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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