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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小规模异地预交优惠政策

小规模异地预交优惠政策

留言时间:2020-10-29

咨询对象

四川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你好,我们建筑公司是小规模当个季度销售额达到了33万,其中5万是本地的销售额,然后15万是异地成都的销售额,13万是异地巴中市的销售额,那根据政策异地实现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无需预交,我这个需要预交吗,是按本地和异地的总销售额33万来算呢,还是按异地的销售额28万来算?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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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30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六、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本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分项目预缴税款,每月正常申报增值税时,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不需要分项目抵减。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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