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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标题 卖工业产权不动产增值税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1、公司之间买卖,买方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于2018.4.11购买大合仓 仓储用房,卖方开具了购房款发票,开的是5个点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买方未抵扣过增值税2、现卖出此不动产,买方和卖方均为一般纳税人,开具购房款发票的时候,是否可以按差额征税方式开票?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件编号 NSZX20201000345 咨询时间 2020-10-09 13:56:28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一条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0-09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