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债券增值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0-11-26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咨询一下:比如省财政厅发行政府债券到位后,将资金划转给市州财政局使用。市州财政局按期向省财政厅支付利息,省财政厅再将利息支付给债券投资人。请问一下省财政厅取得市州财政局支付的利息的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如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请明示政策依据及具体条款。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1-2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五)金融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