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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问题

房地产企业开具发票增值税纳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1-1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财税〔2016〕36号 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项目开发成本远高收入,能否在取得预收款时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当期不填写增值税预缴表,直接填写增值税申报表,预收款扣减当期对应的土地价款后余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然后再减去留抵进项税额,差额为当期应纳增值税。如果按此法计算该项目增值税,我司就无需缴纳增值税,请问,我司按该方法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1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9%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9%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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