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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契税优惠咨询

09-30 契税优惠咨询 我要评论

契税优惠咨询

留言时间:2019-04-16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本人户籍在成都,目前名下有三套房,房屋契税及产权办理情况如下:

1.第一套房位于成都简阳市,于2014年签订购房合同,目前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产权证;

2。第二套房位于成都锦江区,于2016年购买签订购房合同,面积85平米,目前接到开放商通知,正准备缴纳契税办理产权证;

3.第三套房位于成都简阳市,于2018年签订购房合同,目前未缴纳契税和办理产权。

请问目前我这种状况,正准备缴纳契税办理产权证的第二套住房是否可以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按照1%税率缴纳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4-17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财税〔2016〕23号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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