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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个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非提供使用权或授权)涉税咨询

个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非提供使用权或授权)涉税咨询

留言时间:2019-08-2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个人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非提供使用权或授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哪一税目缴纳?如何缴纳?该转让涉及增值税吗?税率是多少?是否还需缴纳其他税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第六条第3小点规定:文化创意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附件3: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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