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非提供使用权或授权)涉税咨询
留言时间:2019-08-2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个人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让(非提供使用权或授权)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按哪一税目缴纳?如何缴纳?该转让涉及增值税吗?税率是多少?是否还需缴纳其他税费?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请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第六条第3小点规定:文化创意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鉴定、评估、认证、检索服务。
附件3: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