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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新建房与旧房界定

土地增值税新建房与旧房界定

留言时间:2019-08-21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根据财税字[1995]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中第七条: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请问企业实际使用但未取得房产证的建筑物现被法院强执,是否认定为旧房转让吗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建议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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