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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新房与旧房的标准?

土地增值税清算新房与旧房的标准?

留言时间:2019-08-2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四川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一处商铺竣工后自行对外出租,合同租赁期限两年,请问租赁期限届满后我公司处置该处商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是按新建房还是二手房政策清算。根据财税字【1995】48号,旧房的标准由各省税务机关具体规定,请给予政策指导为盼!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08-23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七、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使用时间和磨损程度标准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具体规定。” (根据您描述的问题,建议携带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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