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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业主委员会向我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仅提供收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凭据?对方是否应该开具发票?

业主委员会收取物业费

留言时间:2021-03-12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业主委员会向我司收取物业管理费,仅提供收据,是否可以作为税前列支凭据?对方是否应该开具发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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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2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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