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所属期错误的处理
留言时间:2021-03-1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2020年6月初我公司申报5月房产预交增值税时,误把税款所属期填为6月1日至30日。现在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给出的意见是更正申报,退回所属期为6月的该笔税款,然后申报所属期为5月的税款。但是会产生滞纳金,请问我公司应该怎样避免滞纳金?我公司以前并没有少交税款啊。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