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学生缴费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
留言时间:2021-03-10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教育培训机构,学生缴费时,我公司作预收账款,待实际上课时确认收入,请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是什么时候?报名缴费时是否可开具预付卡不征税的增值税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