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排放口是否缴纳环保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06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公司火炬系统排放口,在排污需可证上属于特殊排放口,在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有信息,但无排放许可限值,请问是否缴纳环保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那说服务中心
2021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