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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3-17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员工出差过程中,公司仅报销出差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另外,每天公司给予员工固定金额的差旅费津贴,请问该部分差旅费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18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文件规定,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其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如省税务局未规定相关的扣除标准,则应全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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