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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集团间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

留言时间:2021-03-29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公司通过红筹构架海外上市公司,境外开曼公司(上市公司)、香港公司都是壳主体,实际的资产、人员、业务全部都是在中国境内的相关主体。现开曼上市公司授于境内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此时,员工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在境内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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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29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企业股权激励支出实质属于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用母公司股票向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子公司向员工支付的非现金形式的劳务报酬,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时按照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由于您描述的有关情况过于简略,建议就详细情况征询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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