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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农产品1%专票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农产品1%专票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

留言时间:2021-05-28

纳税人所属地

四川

问题内容

我企业具有对外提供餐饮服务的业务,我单位收到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农产品1%专票,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前面你单位回复没有说能还是不能?再次请你单位答复我单位是否可以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5-31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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