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标题 增量留抵退税后附加税费是否可以在预缴增值税时抵减?
咨询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公司,现根据政策已申请了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且已到账,但关于附加税金抵减的时间无法确认。我公司尚处于预售阶段,每月按回款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预缴,增值税申报为零申报(无销售额)。增量留抵退还增值税对应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在预缴环节的附加税费申报时进项抵扣?还是必须要等到增值税申报环节,销项税额#62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后,产生应纳增值税时计算附加税费进项抵减?但我公司项目土地成本较高,车位滞销,增值税税负会低于3%,如果申报环节才能抵减,可能造成的结果7、8年后清盘时附件税费都没有进项抵扣或者抵扣完,如果我公司无后续开发项目,那多交的附加税费该如何处理呢?
办件编号 NSZX20210600624 咨询时间 2021-06-03 11:43:23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保证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有效落实,现就留抵退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四川12366纳税服务中心
2021年6月3日
答复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3 1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