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陈少剑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7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行政新区塘福路6号。
负责人叶沛基,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陈少剑,男,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1971行审275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社会保险费7306.8元及滞纳金、利息1472.1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档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粤S×××××小型轿车,因无上述车辆的具体下落,故本院暂无法处理;另,本院依法向本市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及国土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其户籍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7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卢俊宇
审判员 傅沛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岑浩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