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广东  >  梅州市梅县区地方税务局与梅州市梅县区凯盛旋窑水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梅州市梅县区地方税务局与梅州市梅县区凯盛旋窑水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09-29 我要评论

梅州市梅县区地方税务局与梅州市梅县区凯盛旋窑水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5-04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403执199号

申请执行人:梅州市梅县区地方税务局。

被执行人:梅州市梅县区凯盛旋窑水泥有限公司。

关于梅州市梅县区地方税务局与梅州市梅县区凯盛旋窑水泥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403行审30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应支付1350224.86元及滞纳金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有位于梅州市梅县区白渡镇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梅州市梅县区不动产权第0002535号)已由法院依法查封。另外,被执行人已交纳100万元。目前被执行人已处于停产状态,无经营收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

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除由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外,被执行人已缴纳了100万元,余额因被执行人目前处于停产状态。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已作出失信惩戒。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403执19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温带春

审判员  李新强

审判员  梁胜章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佳玲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