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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天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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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珠海市天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03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404执6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大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林锐,局长。

被执行人:珠海市天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工业区创业西路八号办公实验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朱正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珠海市天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本院(2017)粤0404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珠海市天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金湾区地方税务局缴交社会保险费人民币55,133.09元及滞纳金,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72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通知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房产、金融、车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罚款、拘留等措施。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高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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