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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武江区地方税务局与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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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武江区地方税务局与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02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203执870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地方税务局。

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拖欠税款、社会保险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武地税西联费限改字(2016)32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韶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韶关市公安局等查询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进行了拍卖处置,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地方税务局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0、91、92条的规定,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拍卖处置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拍卖款项优先参与分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韶关市恒熙置业有限公司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洲

审判员  张贵生

审判员  谢祥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艾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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