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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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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08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0404行审146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住所地:珠海市软件园路一号A3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智岳,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盛雄,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唐淇路1108号唐家第一工业区4栋1楼。

法定代表人:陈健诚,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3月27日对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作出珠地税高社处〔2017〕010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中的欠缴社会保险费125595.39元及截止2017年9月15日的滞纳金11479.48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认定截至2017年3月27日,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欠缴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125595.3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收到珠地税高社处〔2017〕010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被执行申请人经催缴,截止2017年9月15日,仍拖欠社会保险费84459.15元及滞纳金11479.4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申请强制执行珠地税高社处〔2017〕010号《社会保险费事项处理决定书》中下列内容:1、补缴社会保险费84459.15元;2、缴交截止2017年9月15日的滞纳金11479.48元。

审 判 长  吴郁郁

审 判 员  吴作栋

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林业森

书记员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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