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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西南税务分局与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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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西南税务分局与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7执224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西南税务分局,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德兴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G185884439。

法定代表人钟桂明。

被执行人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宝业路1号六座。组织机构代码75830837-5。

法定代表人蔡卫强。

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西南税务分局与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追缴社保费用一案,佛山市三水区地方税务局西南税务分局作出的三地税西费限改字[2016]10491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对被执行人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的相关财产进行处置,本院依法向该院提交了参与分配函及相关材料。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在限期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广东长盈重工有限公司的财产正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院已依法向该院提交了参与分配函及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在本院书面告知执行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情况后未出异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7执22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志君

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

代理审判员  王 军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伟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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