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寮步税务分局、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5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57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寮步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行政中心区地税大楼。
负责人叶昌,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市新文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药勒村新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敬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2017)粤1971行审29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4809.9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东莞市内各金融机构、东莞市车辆管理部门、东莞市工商管理部门、东莞市房产管理部门、东莞市国土管理部门等调查了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财产情况,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经本院到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于2012年已经停止生产,现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 丹
审判员 刘伟华
审判员 赖艳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继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