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君宝庭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11804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机构代码:K3081962-9。
负责人王锐源,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君宝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赤岭大围新村西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702383642。
法定代表人许军。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东莞君宝庭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以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作出的东地税厚街费改【2015】871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缴社会保险费24540.02元及相应的利息、滞纳金,本案执行费335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正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
本院认为,上述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合法,且被执行人正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118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彭展峰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吴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