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清溪税务分局、东莞祥菖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5753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清溪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行政中心区地税大楼。
负责人黄柱华,该分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祥菖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头村红门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一辉。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清溪税务分局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1行审1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社会保险费236609.47元及滞纳金、利息21060.0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765.0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及国土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57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卢俊宇
审判员 傅沛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岑浩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