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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执5647号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东莞昆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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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东莞昆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9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1971执5647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南路295号。

负责人陈瑞强,该单位分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昆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厦河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信渊。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长安税务分局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971行审3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上述裁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剩余应缴社会保险费110852.03元及滞纳金、利息23282.5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912.0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的银行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及国土等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1971执56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昭永

审判员  卢俊宇

审判员  傅沛佳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岑浩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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