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判例 > 广东  >  (2017)粤0605执13823号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鑫成布行、吴文鑫其他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5执13823号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鑫成布行、吴文鑫其他执行裁定书

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鑫成布行、吴文鑫其他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6-1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执1382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05321-X。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系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鑫成布行,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华丽布匹装饰材料市场北区六期五路自编FI48号商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601277199。

经营者:吴文鑫。

被执行人:吴文鑫,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系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鑫成布行的个体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鑫成布行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南地税社征字【2017】15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缴纳社会保险费51393.62元及滞纳金。因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决定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追加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鑫成布行的个体经营者吴文鑫为本案被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在辖区内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期间,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41112.46元,另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吴文鑫的银行存款6025.61元,扣除执行费825.56元后,余款5200.05元转退予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以外,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收执行款46312.51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冉晓璇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叶伟航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