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倍力燃料仓储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3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5执10453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0705321-X。
法定代表人:李振辉,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丽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倍力燃料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河岗河溪村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083875XP。
法定代表人:钟卓华。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南地税社征(2016)1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决定书,一、被执行人应缴社会保险费781109.7元并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从欠款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至2016年10月27日应缴滞纳金426038.33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管理部门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粤Y×××××号汽车(已查封)及樵江油库锅炉房、储油罐等财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除汽车外的其他财产已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处理中【(2015)佛中法执字第73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发函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另因未查获上述车辆的具体停放位置,未能作扣押、评估、拍卖处理。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另,因被执行人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他法院首封并在处理中,被执行人现于本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5执104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姚莉雅
执行员 高志文
执行员 李志锋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黎乐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