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东莞市键霖手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3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2718号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机构代码:K3081962-9。
负责人王锐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笑荷、张子伟,该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东莞市键霖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汀山村东埔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5166985-1。
法定代表人叶伟全。
本院在执行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与东莞市凯威家具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厚街税务分局依据东地税厚街费限改[2017]62号《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社会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共计300776.22元,本案执行费4412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债务以及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依法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粤S×××××、粤S×××××车辆两台,由于无法找到该车辆,暂不处理;另本院经查询和调查,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限期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不持异议,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依法限制其高消费并依法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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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吴抒航
审 判 员 彭展峰
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