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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604行审165号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1-22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604行审165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塘东一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0007649123689。

法定代表人:郭艳盛,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红影,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石南路东陶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39851997R。

投资人:陈丽结,女,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南庄税务分局作出的禅地税南社征[2017]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南庄税务分局于2017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作出了禅地税南社征[2017]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该《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2002年5月至2016年7月期间,欠缴社会保险费85307.81元。被执行人的欠缴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强化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促进省级统筹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23号)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决定如下:一、应缴社会保险费85307.81元,并对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从欠缴之日起按有关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截止2017年8月25日应缴纳滞纳金130354.19元,合共215662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清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且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85307.81元及滞纳金130354.19元(应缴单位部分滞纳金85307.81元及应缴个人部分滞纳金45046.38元,合共130354.19元),合计215662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回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审批表等。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南庄税务分局作出的《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经过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相关的送达、催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南庄税务分局作出的禅地税南社征[2017]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禅地税南社征[2017]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决定书》,追缴被执行人佛山市禅城超群美食店欠缴的社会保险费85307.81元及滞纳金130354.19元(应缴单位部分滞纳金85307.81元及应缴个人部分滞纳金45046.38元,合共130354.19元),合计215662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徐清云

审判员  苏毅清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莫敏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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