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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行审259号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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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8-1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404行审259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水镇。

负责人:庄志凯,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堉焜,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POULKHOMARA(许丕强)。

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12月4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作出的珠开地税费限改字〔2017〕04070980258-4号《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应缴未缴所属期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997,132.97元(大写:壹佰玖拾玖万柒仟壹佰叁拾贰元玖角柒分),责令被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15日内到申请执行人处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自欠缴之日起到缴纳之日止加收的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被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4日收到珠开地税费限改字〔2017〕04070980258-4号《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6日收到珠开地税费告〔2018〕2号《社会保险费履行义务催告书》后,仍拖欠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281,306.60元及产生的滞纳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金威纺织工业有限公司作出的珠开地税费限改字〔2017〕04070980258-4号《社会保险费责令限期缴纳通知书》中的“2016年1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281,306.60元及产生的滞纳金(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作栋

审 判 员  吴郁郁

人民陪审员  吴祖群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赵峰霞

书记员官海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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