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广鸿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31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7行终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门市广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礼乐华乐街北面D座109室。
法定代表人李于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发展大道231号。
法定代表人李小冰,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英兰,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艳娜,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门市广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鸿贸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原江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8)粤0704行初9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鸿贸易公司以没有经济能力进行本案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鸿贸易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门市广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已经预收的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江门市广鸿贸易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球
审判员 陈 健
审判员 陈汉锡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陈敏婷
书记员陈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