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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705执850号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今古洲税务分局、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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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今古洲税务分局、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03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05执850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今古洲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今古洲三和大道南156号。

负责人何国强。

被执行人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银港大道38号(车间9)。

法定代表人吴柏泉。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今古洲税务分局与被执行人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依据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4行审285号行政裁定书,被执行人广东好点食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地方税务局今古洲税务分局缴纳社会保险费34421.48元及滞纳金9559.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705执8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毅明

审判员  梁少文

审判员  曾国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兆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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