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易捷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保税区圣安国际贸易公司、广州市圣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9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112执恢73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易捷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保税区圣安国际贸易公司。
被执行人:广州市圣安实业有限公司。
关于岳阳易捷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保税区圣安国际贸易公司、广州市圣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1998)黄法经执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3月31日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后,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112执恢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启聪
审判员 李升山
审判员 刘 云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秋君
附:本裁定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