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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执1475号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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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26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404执1475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唐家软件园路1号A3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智岳。

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唐家湾镇唐淇路1108号唐家第一工业区4栋1楼。

法定代表人:陈建诚。

本院在执行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税务分局与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粤0404行审141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92,088.87元及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人民币1281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房产、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2,711.07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珠海市新天龙电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现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永韬

审判员  向立飞

审判员  唐晓东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郑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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