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与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12-31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粤7101行初746号
原告: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许惠雯。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唐铁建,职务局长。
负责人:曾杰宏,职务总会计师。
委托代理人:高慧敏,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诗玮,该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许惠雯,女,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第三人:叶伟辉,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中山。
原告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不服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负责人许惠雯,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负责人曾杰宏,委托代理人高慧敏、刘诗玮,第三人许惠雯、叶伟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诉称:我单位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于2009年5月18日至2015年4月份左右多次携带社保局出据的我单位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单位编号:56054105)的社保欠费书到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办理打社保缴费单缴社保费。但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以各种借口(社保局交接中不能办理,回去等通知。又说没有数据,不能办理银行缴费)。要我们回去等待通知,但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却一直没有再通知去办理。我们可以提供当时的社保欠费单和当时我单位其他人员社保核销单,可在社保局查询到我们当时办理核销和缴费情况,及缴社保要先到税所打单后到银行缴费等事实情况。事情直到2014年11月我们再次去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办理打社保缴费单缴社保费时,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的工作人员又要我们回社保局重打个人欠费明细书,再去社保局核实后再来。后来我们又在社保局里拿回了税所要求的文书办理打社保缴费单时,却又被告知缴费单不能打。在2014年12月3日税所又要我单位重新提供单位职工参保证明及单位欠费明细后,再用借口阻碍我们打社保单缴费的要求。在2015年4月15日要我单位去税所拿文书去社保协查,在2015年4月16日广州市自云区地方税务局三里税务所又来电话说你们可以缴费了,你们再去社保局再三核实资料打单位职工参保证明及单位欠费明细。当我们从社保局核实拿资料回来后税所又告知还是不能办理打社保缴费单缴费,后来2015年4月21日再次要求税所打缴费单时税所却拒绝了我们,要我单位再次去社保局要了社保相关文书和社保局电话号交给了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的工作人员,他们又要求我们回家等候通知。在2015年4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工作人员再叫我们过税所处理。但到了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办理时,却又被告知我们的社保缴费页空白的没有任何内容以及数据记录。当时税所工作人员在现场的电脑演示了两次给我们看,我们从电脑显示器看到我们页面果然是全部空白的。当时我们就说怪不得从2009年5月到现在6年时间都打不了缴费单缴费,每次来办理都要重新到社保局重新核查。拖了这么长时间都买不了社保。后来工作人员按照我们在社保的单据重新录入我们信息数据。后来工作人员叫我们拿受理单到二楼前台打缴费单。从这里我们发现原来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一直不愿意打单给我们去银行缴费就是因为丢失了我们的数据,并非他们所说数据在参保后数据系统生成,所以导致我单位(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在被动的情况下产生巨额滞纳金。2.当我们来到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二楼办事厅前台要求打社保缴单时,二楼的工作人员对我们说不能打社保缴费单给我们。并有多位工作人员和一个姓“林”的副所长出来劝我们不要打社保缴费单,我们和税所理论坚持要打社保缴费单时姓“林”的副所长居然在公众办事厅上扬言要打我们。后来在我单位力争才打了154份社保缴费单。(可查看当时的监控视频,该视频在白云区和广州市税务局有保留)。3.从广州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打印的单据中,发现了在单据的税款限缴日一栏中,一张写着为2011-06-30,另一张却写着2015-04-23。日期前后不对。从这里就不难发现他们在系统里随意更改日期及数据,并要交滞纳金35864.72元。4.当年我们在2009年办社保缴费时,社保局明确表示是不用交滞纳金的。但现在却下要多交35864.72元滞纳金。5.在我们向他们上级单位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信访时向他们反映问题时,他们都隐瞒事实真相,对我们的信访内容没有给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只说从2011年7月后才收滞纳金,所以你们一定交。却不理会是谁导致我们不能正常缴费。6.我单位广州市白云区景泰百合美容院自2009年5月至2015年4月23日多次向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办理打社保缴费单缴费的过程中是按照社保局提供出具的《单位社保:(56054105)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名称来办理的。从2009年5月18日的信息表、2014年11月25日欠费明细表、2014年12月3日职工参保证明及单位欠费明细表、2015年4月16日职工参保证明及单位欠费明细表都是单位,并非单个人办理。也是按照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要求到社局出具或重复出具,并非我单位失实错误提供。全部是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不作为,造成我单位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自2009年5月至2015年4月23日没能正常缴费。7.关于系统升级问题是你们职能内部问题,完全与我单位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打缴费单无关,系统是否错误,我单位也无权查阅考证。你们职能部门也没有及时告知我单位,而是拖延我单位打社保缴费单。直至信访受理期间至行政复议前也没有告知我们真相。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把他们不作为的行为转移到我单位,让我单位及员工在社保缴费上蒙受巨大滞纳金经济损失。8.关于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收滞纳金,是属行政处罚还是属其它处罚,在产生时是否有通知我单位。他们是否尽职尽责告知义务。滞纳金是在什么情况下产生,是否要告知参社保单位。9.我单位的滞纳金完是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不能打社保缴费给我们缴费,我们在被动下造成的。综上,请求法院:1、撤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地税复决字(2016)第1号),判决被告承担自2009年5月18日至2015年4月23日因未能为我单位打社保缴费单,造成我单位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许惠雯)的社保滞纳金人民币35864.72元整。2、请求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承担因至今未能为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及第三人许惠雯、叶伟辉打社保缴费单,造成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及参保人员许惠雯、叶伟辉的全部社保滞纳金损失。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辩称:一、原告诉称,2009年5月18日至2015年4月期间多次到我局三元里税务所办理打印社保费缴款书业务,由于我局三元里税务所工作人员以各种理由拒绝办理,导致产生高额的滞纳金。经查,我局三元里税务所自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12月8日期间不存在原告申请打印社保费缴款书业务的受理记录。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2009年5月18日至2014年12月8日期间有到我局三元里税务所办理打印社保费缴款书业务。二、2014年12月9日,原告到我局三元里税务所申请补缴许惠雯2000年7月至2009年10月期间的个人社保费欠费,并提交了社保局提供的《单位欠费汇总表》和单位业主许惠雯的《个人欠费明细表》,我局三元里所工作人员告知: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操作手册(试行)》,许惠雯作为单位业主,须清缴完单位员工的社保欠费后,才能申请清缴其个人的社保欠费。原告表示只愿意承担其个人欠费,不愿清缴单位员工的欠费,并收回相关资料。2015年4月21日,原告又一次向我局三元里所提交了上述《单位欠费汇总表》及《个人欠费明细表》,我局三元里所向社保局电话核实该单位欠费只剩单位业主许惠雯一人之后,同意许惠雯进行补缴。2015年4月23日,原告以“社保局的欠费记录只列明了本金,没有列明滞纳金”,拒绝缴纳滞纳金,但仍要求工作人员打印缴款书,我局三元里所遂为原告打印了154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合计应交社保费款87357.74元,其中本金51492.92元、滞纳金35864.82元。2015年4月29日,原告到我局进行信访,反映其社保费缴纳问题。经与社保部门核实,由于社保部门内部系统升级,其4月23日的电话指引有误,原告社保费欠费的人员应为业主许惠雯和员工叶伟辉。2015年5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关于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欠费情况的说明》加以证明:“社保新系统由于系统转换问题,无法检测到2009年10月地税全责征收前该单位的停保人员,因系统的错误信息导致了地税欠缴该单位欠费数据有误。”并查证“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单位编号56054105)该单位实际欠费人数为2人,分别为许惠雯(社保号1008824622)、叶伟辉(社保号1008824635)。”该说明附列了原告的单位职工参保证明、许惠雯以及叶伟辉的个人欠费明细预览,其中许惠雯欠缴社保费合计51492.92元。三、关于原告提出缴款书限缴日期的问题。我局三元里所为原告打印的154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中,只有票证号码为“(141)粤地银01239257”的缴款书的限缴日期为“2011-06-30”,其余的限缴日期均为“2015-04-23”。经查,由于社保征管系统的原因导致该份缴款书限缴日期打印错误,但该缴款书上记载的滞纳天数及滞纳金额都是准确无误的。根据《白云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地税复决字(2016)第1号),我局三元里所2015年4月23日依据社保局的口头指示为原告打印缴款书154份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已决定予以撤销;但原告仍应履行清缴2000年7月至2009年10月社保费欠费及滞纳金的义务,望法院予以支持。
第三人许惠雯、叶伟辉述称与原告诉称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打印了154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合计应交社保费款87357.74元,其中本金51492.92元、滞纳金35864.82元。154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中,只有票证号码为“(141)粤地银01239257”的缴款书的限缴日期为“2011-06-30”,其余的限缴日期均为“2015-04-23”。2015年5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关于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欠费情况的说明》:“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单位编号56054105)单位负责人到白云区社会中心前台申请要求核查该单位的欠缴社保费情况,前台经办人在社保新系统查询到该单位名下参保人只有许惠雯(社保号08824622),经与地税局核实,发现社保新系统由于由系统转换问题,无法检测到2009年10月地税全责征收前该缴单位的停保人员,因系统的错误信息导致了地税清缴该单位欠费数据有误。现经社保中心查证: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单位编号56054105)该单位实际欠费人数为2人,分别为许惠雯(社保号1008824622)、叶伟辉(社保号1008824635)。”该说明附列了原告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的单位职工参保证明、许惠雯以及叶伟辉的个人欠费明细预览,其中许惠雯欠缴社保费合计51492.92元。原告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不服被征收社保费滞纳金2015年12月8日向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复议,被告2016年2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地税复决字(2016)第1号),认为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销。2016年2月5日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白云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地税复决字(2016)第1号)、《社保业务文书受理》(NO.0008376)、《社保业务文书受理》(NO.0008497)、《单位欠费信息》(单位编号:56054105)、《欠款核销明细表》(单位编号:56054105)、《单位职工参保证明》(2014-12-03)、《单位欠费明细预览》、《个人欠费明细预览》、《回执》、《单位职工参保证明》(2015-04-16)、《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申辩书》、《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穗地税云信处字(2015)2号)、《关于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欠费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实,原、被告亦当庭陈述在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受理原告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提出的复议申请。
本案中,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根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局社会保险费征管业务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的规定,认定第三人许惠雯作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的经营者,需清缴完第三人叶伟辉的社保欠费,才能清缴其个人的社保欠费并无不当。2015年4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三元里税务所为原告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打印了154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认定应交社保费款87357.74元,其中本金51492.92元、滞纳金35864.82元。由于社保新系统系统转换问题,无法检测到2009年10月地税全责征收前该缴单位的停保人员,因系统的错误信息导致了地税清缴该单位欠费数据有误,广州市白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就此向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出具《关于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欠费情况的说明》,原告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及第三人许惠雯、叶伟辉对此并无相反证据提供,故对原告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请求撤销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2016年2月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云地税复决字(2016)第1号)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景泰百合美容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唐知莹
人民陪审员 卫瑞湘
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