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地方税务局与韶关市佳和印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征收终本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0-24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203执649号
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地方税务局。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武江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名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珊,该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华明玉,该局科员。
被执行人:韶关市佳和印染有限公司。地址:韶关市芙蓉北路35号原印染厂内。
法定代表人:张荷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韶关市佳和印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韶关市佳和印染有限公司未按本院公告执行通知向申请执行人缴纳拖欠的税款1762509.44元及滞纳金2060787.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入本院账户的处置韶关市佳和印染有限公司设备、厂房及土地使用权款(56件执行案件参与分配款)中已预留的税款1762509.44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外,其余滞纳金12060787.90元未能执行。经向金融机构、公安交警支队、不动产登记中心等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韶关市佳和印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韶杰
审判员 刘明洲
审判员 张贵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