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钜权电器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5529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机构代码:00733068-6。
法定代表人钟毅民,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钜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吴蓓馨。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东莞钜权电器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一法行非诉审字第145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398598.01元、滞纳金36162.56元、利息6286.3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市各银行机构、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55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锦良
代理审判员 彭展峰
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周昉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