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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4执1173号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与江门市江海区金达玻璃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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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与江门市江海区金达玻璃文化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16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04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机构代码:74997980-4,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勤政街9号。

法定代表人:崔旭力,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俊威、郭斯敏,该局职员。

被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金达玻璃文化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9623190-3,住所地:江门市江海区金溪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吕雪君。

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江海区地方税务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海地税费决字[2015]1号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书,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07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移送本院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二日内根据江海地税费决字[2015]1号社会保险费欠缴处理决定书缴纳社会保险费243912.06元及相应的滞纳金,但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经查,本院为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已依法处理被执行人的机械设备、车辆、原材料等财产,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国盛

审 判 员  吴卫民

人民陪审员  黄仲荣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吴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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