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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执17426号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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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5-27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1971执17426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鸿福路九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钟毅民,系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白沙村。

法定代表人郑敬辉。

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971行审2347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定,被执行人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市地方税务局支付拖欠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43931.08元及滞纳金、利息人民币37436.6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3558.9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莞虎门恒辉彩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村头村东二巷(宿舍)的房产(房产证号:C4××71),查封期限为叁年,查封期限从2016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1日止。另本院到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机动车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1971执174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锦良

代理审判员  彭展峰

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昉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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