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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审6347号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广州名扬时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广州名扬时装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31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粤7101行审634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刘丹青,所长。

委托代理人:郭路,该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州名扬时装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新市镇陈田村第四工业区1号。

法定代表人:徐荣贵。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嘉地税费限改字[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申请执行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本金732324.16元及滞纳金。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嘉地税费限改字[3]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晓玲

审 判 员  边立华

代理审判员  张 雯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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