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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4执1602号鹤山市地方税务局、鹤山市涞的五金卫浴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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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地方税务局、鹤山市涞的五金卫浴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12-30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784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镇文华路地税局。

法定代表人:焦广雄,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慰、叶瑞权,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鹤山市涞的五金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宅梧镇骏马工业区彩虹路5号4座。

法定代表人:谢伟志。

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涞的五金卫浴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4行审335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鹤山市涞的五金卫浴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鹤山市地方税务局支付237241.0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粤0784执16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镇海

审判员  李景辉

审判员  李耀荣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麦国星

谭志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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