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与惠阳区鸿伟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一案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 由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案 号 (2020)粤1322行审160号
发布日期 2020-07-21 浏览次数 79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粤1322行审160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
负责人林海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伟铮,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颖,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惠阳区鸿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庆辉。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依据已经生效的惠阳淡税通[2019]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查实被申请执行人因履行法院生效判决需缴纳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2019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限期提供资料通知书》及《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通知被申请执行人限期提交相关资料并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2019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惠阳淡税通[2019]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载明:“因被申请执行人转让惠阳府国用(2002)字第132*****号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11452058.51元。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规定,通知被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15日前缴纳上述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告知其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日,被申请执行人收到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2020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惠阳淡税催字[2020]1号《催缴税(费)款通知书》,载明:“被申请执行人转让惠阳府国用(2002)字第132*****号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11452058.51元,已缴1342861.16元,还有10109197.35元未缴,限其在2020年5月25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2019年5月21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被申请执行人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10109197.35元及滞纳金1900529.11元(具体以纳税人申报当天税收征管系统统计税额为准);2.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作出的惠阳淡税通[2019]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申请执行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仅缴纳了部分土地增值税税款1342861.16元,仍有10109197.35元未缴纳。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剩余税款的义务,该通知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其申请强制执行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其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惠阳区鸿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惠阳淡税通[2019]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中关于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10109197.35元及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惠阳区鸿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属非诉行政执行审查案件,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的生效决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杨远忠
审 判 员 叶东来
审 判 员 叶彩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红兰
书 记 员 曾观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