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川、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12-2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粤行申7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川,女,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揭晔,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范川因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广州市地税局)投诉处理答复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终14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范川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终145号行政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第十条规定:“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的监督管理制度。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范川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范川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地税局对其作出的《关于对办理出租屋相关税收事项投诉的回复》(以下简称涉案《回复》)而提起本案诉讼,诉请撤销涉案《回复》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等。本案中,广州市地税局具有辖区内税收征收管理职责,其在收到范川关于其办理出租屋税收事项等投诉后,经核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涉案《回复》对范川的涉税投诉事项均予以反馈答复,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原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范川诉请撤销涉案《回复》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据此判决驳回范川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范川申请再审主张,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请求撤销原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因理据不足,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范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范川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俊盛
审判员 杨雪清
审判员 窦家应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陈桂生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