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永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王会新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1-1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民申54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永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
法定代表人:林慧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军,广东佳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会新,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再审申请人广州永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道税务所)因与被申请人王会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3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道税务所申请再审称:(一)永道税务所无须支付王会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王会新,并非永道税务所不与其签订。一、二审对此认定有误。(二)永道税务所无须向王会新支付2014年及2015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永道税务所已通过组织旅游及春节延长假期的等方式安排王会新休了部分年假,王会新的年休假已休完。此外,王会新20**年7月30日辞职,不应再享受2015年全年度的年休假工资。(三)一、二审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认定有误。本案是王会新辞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并非《离职证明》所载系因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永道税务所无须向王会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综上,永道税务所请求依法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永道税务所的再审申请,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永道税务所是否应向王会新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永道税务所是否应向王会新支付2014年及201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
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查,永道税务所与王会新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31日到期,此后王会新仍在永道税务所工作,双方劳动关系延续。永道税务所作为用工主体,应主动履行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永道税务所以王会新未主动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无须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2014年及201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永道税务所主张通过公司组织旅游、春节延长放假时间等方式统一安排了王会新年休假,但永道税务所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组织旅游及春节放假前已告知劳动者是公司统一安排年休假,王会新对此亦不予认可,永道税务所该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二审不予采信并判令永道税务所向王会新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正确。
关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因永道税务所未能举证证明《离职证明》是应王会新领取失业救济的要求开具,结合《离职证明》开具的时间以及显示的内容,一、二审认定涉案劳动关系因系永道税务所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8月4日终止,并无不当。永道税务所应向王会新支付解除劳动经济补偿,一、二审对此处理正确。永道税务所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永道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 旺
审判员 闵 睿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