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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滃江河鲜馆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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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滃江河鲜馆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22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1803行初191号

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滃江河鲜馆。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凤城大道新桂苑******。

经营者许国明。

委托代理人汤祯华、陈福,均是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住所地。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沿江一路**会信用代码:11441802MB2D0412XB。

负责人潘献文,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威达,广东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梁秋桂,女,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

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滃江河鲜馆不服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滃江河鲜馆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滃江河鲜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清远市清城区新城滃江河鲜馆负担。

审 判 长  潘玉琪

人民陪审员  陈志勇

人民陪审员  韩必康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阮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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