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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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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其他行政管理行政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8-10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0704行初279号

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白沙工业区*******之一厂房。

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慧嫦、余颖诗,均系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负责人:冯文胜,该分局分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蓬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行政命令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  廖杰华

审判员  李国盛

审判员  姚佳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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